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实时接纳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情况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接纳有效措施,勉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情况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勉励、支持单元和小我私家接纳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实时接纳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小我私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