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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
  • 2026-03-26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令第833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日期:2026-03-26 22:49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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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3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3月20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宣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生长战略、计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民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事情凭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卖力、各方配合加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积极加入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事情。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核办公室)和普核办公室事情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视察、陈诉、监视的职权,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干预干与。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元的卖力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体现下级单元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工具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攻击抨击。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报道。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肩负,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定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治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增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视和审计监视。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尺度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域的农业普查挂号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工具、规模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工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元和小我私家:

(一)农村住户,包罗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元;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工具应当如实回覆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定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工具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视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要求农业普查工具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须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下层肩负。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规模包罗: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运动。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罗: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运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工业生长、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凭据具体情况对前款划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接纳全面视察的要领。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接纳抽样视察、遥感丈量等要领。

农业普查应当充实利用行政纪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尺度。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农业普查应当凭据农业普查方案的划定执行。

省级普核办公室可以凭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卖力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事情。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卖力农业普查日常事情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凭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划定和要求,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事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元,加入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事情。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取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事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入并密切配合普核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事情。

军队所属单元的农业普查事情,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事情,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农业普查现场挂号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治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农业普查现场挂号,凭据农业普查方案的划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卖力农业普查的会见挂号等事情。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卖力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事情,也可以直接进行会见挂号。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康健、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核办公室凭据事情需要,可以聘用或者凭据划定从其他有关单元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事情。有关单元应当积极推荐切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事情。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元支付劳动酬金。借调人员的人为由原单元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稳定。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部署适当的事情补助。

第二十二条 普核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及格的人员发表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时,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要求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纠正不真实、禁绝确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事情中的违法行为。

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工具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核办公室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工具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会见农业普查工具,就地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工具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工具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卖力。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卖力挂号、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工具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卖力。

普核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卖力。


第四章 数据处置惩罚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置惩罚方案和实施措施,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普核办公室应当凭据数据处置惩罚方案和实施措施的划定进行数据处置惩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设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置惩罚系统,并增强日常治理和维护更新,保障数据宁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核办公室应当凭据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检验收。

第二十九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事情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凭据农业普查方案的划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事情。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宣布、资料治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农业普查资料宣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

地方普核办公室宣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核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事情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工具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普核办公室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生存、治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生存、治理,并在农业普查事情结束后,实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民众提供服务等事情,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凭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通例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措施由国家统计局划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元的卖力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明示、体现下级单元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工具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四)对当地方、本部门、本单元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攻击抨击的,依照前款划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普核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工具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核办公室伪造、改动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普核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宣布农业普查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小我私家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事情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工具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划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工具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核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定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视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改动、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元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工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工具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元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普核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视。对检举有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服务处、居民委员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运动的,划分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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